daofu
 
您好!欢迎光临道孚县林业信息网!
政务公开
     县林业局职能
     对外服务窗口
   
>县林业局职能  
      贯彻执行《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全面落实国家林业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切实领会和完成县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下达的年度工作综合目标和任务,积极组织和实施国家两大工程(即:天然林保护工程和退耕还林工程)。
    加强林政管理,提高行业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活动。组织指导全县植树造林、国土绿化和林业基地、防沙治沙、经济林木、林业工程设计、森林病虫害防治等项目的规划和建设。加强各区(乡)林业工作站工作力度,细化和量化具体工作目标和任务。狠抓林业综合开发,挖掘林业第三产业支柱,制定科学的林业发展规划,组织林业科研项目攻关和林业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指导、监督林业系统财务工作,建立和落实林业基金制度,大力开展人才素质教育和专业人才培训。增强林业行业劳动工资和科技人员的宏观管理,推动林业行业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管理林业执法体系建设和林业执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指导林业公安队伍建设,坚决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重大案件。切实开展全县全民森林防火工作,维护林区治安。强化权限范围内征占用林地的管理
 

 

 
  对外服务窗口  
   
道孚县林业局行政许可法公示内容 >>>
 
检疫收费须知 >>>
 
林地补偿费和林政管理费
 

林地补偿费

占用林地单位应当向森林经营单位补偿实际损失。占用林地时间在一年之内的,可以适当降低补偿标准。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林政管理费

由地方林业局向销售木材者(单位或个人)按每立方米三元收取,该收费仅限于南方集体林区,其他省区对本省区内集体林农和地方国营林场生产销售的木材可参照执行。但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生产的木材,不论在产区或流通到销区市场,各级林业部门一律不得征收。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收费办法
  一、凡进出口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并按本办法交纳《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工本费和进出口管理费。 
    二、每核发一份《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不论是进口、出口或者再出口,一律收取工本费十元。
    三、贸易性出口,按每次允许出口的总金额(合同额)计收管理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或者我国规定的一类濒危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计收7%;二类濒危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计收6%;其他允许贸易出口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计收5%。其中人工养殖或栽培所获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按以上收费标准分别递减1%。 
    四、非贸易性出口,按每次允许出口的只数、株数或件数计收管理费:《公约》或者我国规定的一类濒危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每只、株或件计收二百元;二类濒危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每只、株或件计收一百元;其他允许非贸易出口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每只、株或件计收五十元。 
    五、对进口、再出口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暂时免收管理费。 
    六、对无证或不按证书规定进口、出口或再出口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的,按贸易或非贸易出口最高收费标准的2~5倍补收管理费
 
 
 
 

 

 
联系电话:0836-7122601 7122739 传真:0836-7122602

Copyright © 2005 All Rights Reserved
甘孜州道孚县林业局™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四川空间在线

ICP证编号: 蜀ICP备05022563